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的会议程序,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,确保会议严肃性、实效性,根据《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》《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常委会会议、主任会议和日常工作会议。
第二条 常委会会议、主任会议、日常工作会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,根据会议性质和议题内容,精准确定参会人员数量、范围和层级,不搞层层陪会。
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的组织召开。
(一)时间要求。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1次,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加开会议,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半。
(二)通知要求。常委会举行会议,应当在会议举行 15
日前,将开会日期、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,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。临时召集的会议,可以临时通知。
(三)议题要求。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会前及时征集会议议题并草拟会议议程,报秘书长审核后,提交常委会党组会议、主任会议研究确定。对于准备不充分、材料不齐全、超出常委会法定权限的议题不予安排上会。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,“一府一委两院”及有关部门要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0日正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。对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需在会前履行合法性审查、意识形态审查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查、专家论证、征求意见、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,确保议事程序合法、合规和风险可控。
(四)列席要求。常委会会议应当严格控制列席人员数量,与会议议题内容相关单位原则上只安排1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,与议题无关或无需参与审议讨论的单位,原则上不要求人员列席。每次会议邀请市级人大代表列席,原则上不超过10人。
(五)发言要求。严格设定会议发言时限,全体会议每项议题报告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分钟,分组审议组成人员首次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,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。
(六)会后落实。对于常委会会议审议的“一府一委两院”工作报告,要形成审议意见并附问题清单,经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,印发“一府一委两院”及有关部门办理,并报市委,抄市纪委监委、市委巡察办。对于审议意见和问题清单的办理情况,相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,并对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,将测评结果及时反馈“一府一委两院”,各相关工作委员会要做好跟踪督办工作。
(七)请假要求。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,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。除接待省级以上部门单位视察检查调研,参加中央、全国人大、自治区党委或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行的重大活动,生病住院、进行手术或处于术后康复,处理救灾、救险或处理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。确有极特殊原因需请假的,严格执行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请假、主任审批制度,按要求向常委会办公室报送书面请假报告。未经常委会领导批准,不得缺席会议,不得迟到、早退、无故离场。
第四条 主任会议的组织召开。
(一)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,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。
(二)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,由常委会会议审议。对于经主任会议研究的有关议题事项,要及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或以文件形式印发。
(三)主任会议除安排各工作委员会主任或提名人选列席参加外,只安排有关人事提请部门的负责人、驻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、办公室副主任和涉及议题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列席。
(四)主任会议的请假要求遵照常委会会议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条 日常工作会议的组织召开。
(一)日常工作会议要严控会议规模、数量和时长,严审会议议题,严抓会后落实。能不开的坚决不开,可合并的采取合并或套开的形式,没有实质性内容、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一律不开。能通过电话、网络等方式部署工作的,一般不召开会议。不得随意召开直达基层的会议。
(二)常委会副主任召集研究分管领域工作的会议,以及各工作委员会召开的对口联席会、协调会等工作会议,可由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或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的,不要求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。对于邀请的专家学者、公民代表、社区人员等应严格筛选,确保其专业性和代表性。
第六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,注意行为举止,按会议要求着装,严禁频繁进出会场或长时间在会场外逗留。
第七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落实保密制度,落实保密规定要求,会前将手机放入会场门口手机屏蔽柜中,严禁携带手机及具有录音、录像和信息存储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会场。不得在互联网、微信等公共平台处理会议涉密信息,传递涉密会议资料。不得擅自以文字记录、录音、录像、拍照等方式记录涉密会议文件内容。不准私自携带涉密材料离开会场。召开视频工作会议,必须使用具有保密设备的安可替代系统。
